Page 13 - 《中国药房》网络版(科普刊)202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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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 月 第 1 期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9
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但是,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第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储存、运输药品,应当根
据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温度控制要求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
能力的受托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加强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管理,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零售企业向患者配送的药品应当有独立包装和显著标识。
第四十五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
系,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
管理等制度。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对平台展示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
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审核、检查记录以及
平台展示的药品信息。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药品网络交
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提供信息展示、
链接跳转等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其他用药风险较高的药品,不得
通过网络零售。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征求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国务院授权省级
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的,被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个人携带、邮寄少量药品进境的,应当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遵守国家关于
个人物品进境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药品进货检查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设立
相应的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