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中国药房》网络版(科普刊)2026年1期
P. 18
14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6 年 2 月 第 1 期
第七十三条 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报告事
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发现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第七十四条 国家加强药品储备,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
本药物制度,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机制。
第七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
理,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七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第七十八条 进行药品注册、实施药品注册检验和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
项目、收费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按 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前生产
的商业规模批次产品;
(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委托炮制中药饮片或者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中药配方
颗粒;
(三)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