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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房》网络版 2019年3月第1期 Mar No.1 2019 China Pharmacy online Edition
通使用政策若干措施的
[2]
通知》 。该文件发布后,
迅速引起了行业的热议。
这意味着,成都市政府或
将率先以地方政府推动
开启执业药师多机构注
册备案执业。而在前两年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就提出了一名执业
药师可在两家药店执业,但未规定进一步的条件要求。笔者认为,成都此举措,
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全国其他地区不妨效仿并作大胆尝试。当然,如果由国家层
面制定并实施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的规定和规范,那将更为明智、更为有效。对此,
我们应该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欢迎在医疗机构的有执业药师资格者到社会药店
执业。
1.零售药店将分为三级管理
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今后我国零售药店将根据药品的安全风险程度、
经营条件状况、药品供应能力和药学技术人员配置等分为三个类别,对具备不同
[1]
药学服务能力等经营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给予相应的药品销售资格 。具体来
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进行管理:一类零售药店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零售
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限制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三类零售药店可
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和中药饮片。
当然,零售药店均不得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
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
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根据服务能力,还会将零售药店在同一类别内由低到高划分为 A、AA、AAA
三个等级。这里说的服务能力,包括药品的供应能力与可追溯管理水平、药学服
务项目、药师配备情况、信息化程度、商业信用记录等内容。
《指导意见》中还指出,对于高等级的零售药店,医保资金管理部门将在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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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点药店设置、医保资金管理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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